(2014)安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齐国庆与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庆,刘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齐国庆,男,汉族。被告刘建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克敬,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国庆与被告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国庆撤回对被告刘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