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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商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与巩银梅、卢茂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巩银梅,卢茂金,王贯,陆军梅,胡洪亮,卜彩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商初字第00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住所地泗洪县人民中路**号。机构代码:67488347-9法定代表人许祥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苗岭,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巩银梅(系卢茂金妻子),居民。被告卢茂金,居民。被告王贯,居民。被告陆军梅(系王贯妻子),居民。被告胡洪亮,居民。被告卜彩荣(系胡洪亮妻子),居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泗洪支行)与被告巩银梅、卢茂金、王贯、陆军梅、胡洪亮、卜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洪亮、卜彩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巩银梅、卢茂金、王贯、陆军梅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泗洪支行诉称:2012年3月20日,被告巩银梅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于2013年3月20日归还,贷款年利率为14.58%(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加收50%利息);被告卢茂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贯、陆军梅、胡洪亮、卜彩荣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找被告催要贷款本息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胡洪亮、卜彩某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洪亮、卜彩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共同还款承诺书、联保小额贷款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原告请求判令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胡洪亮、卜彩某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巩银梅、卢茂金、王贯、陆军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已予准许。被告胡洪亮、卜彩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洪亮、卜彩荣偿还原告邮储泗洪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3月20日止,按年利率14.58%计算,从2013年3月21日起加收50%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胡洪亮、卜彩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媛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