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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曹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于某某,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阳。被告曹某某,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