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曹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于某某,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阳。被告曹某某,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