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净宇与被告任美玲、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净宇,任美玲,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张净宇,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美玲,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郑老庄村第三组。法定代表人任现超,总经理。被告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一马路八号银基商贸城主体二期商场正六层6B210、6B213。法定代表人任美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净宇诉被告任美玲、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净宇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净宇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净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44元,减半收取14472元,由原告张净宇负担。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