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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净宇与被告任美玲、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净宇,任美玲,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张净宇,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美玲,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郑老庄村第三组。法定代表人任现超,总经理。被告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一马路八号银基商贸城主体二期商场正六层6B210、6B213。法定代表人任美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净宇诉被告任美玲、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净宇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净宇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净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44元,减半收取14472元,由原告张净宇负担。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