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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关于关某与常德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常德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关某被告常德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某,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关某与被告常德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关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覃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某诉称:原告关某系被告某某酒店员工,于2012年11月9日将自己刚买来二个多月的本田摩托车(价值为11600元)停在酒店指定的车棚里,且上了锁,该车棚有专门的管理员看守。2012年11月12日上午,原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干警调取了相关的监控录像并作了相应的笔录。监控录像显示,摩托车系原告在上班期间被小偷所盗,此后案件一直未侦破。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同时车棚管理员存在严重失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费1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关某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摩托车注册登记信息,拟证明原告被盗摩托车价值11600元;2、监控录像视频,拟证明原告摩托车被盗的经过。被告某某酒店辩称:1、某某酒店作为无偿保管的保管人,在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根据某某酒店和员工之间的约定,某某酒店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摩托车被盗并不等于已经毁损和灭失,该盗窃案件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赃物最终能否追缴、退赔,结果尚无定论,因此本案应中止诉讼,等待刑事案件结案后继续审理。被告某某酒店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某某酒店《员工手册》一本,《员工手册》第七章第六十条规定:“酒店为骑车的员工免费提供停车场地,员工须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并自行保管好车辆,如有遗失,应立即报保安部立案调查,但酒店不承担相关责任”,拟证明某某酒店和员工之间有约定,员工车辆被盗,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书4份,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安排、管理和教育”,拟证明某某酒店和员工之间有约定,员工车辆被盗,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求职登记表、入职报到单、人身安全承诺书,拟证明原告入职时已经领取某某酒店《员工手册》并签署人身安全承诺书;4、常德某某酒店《员工手册》修订及定稿会议会议纪要,拟证明《员工手册》系经公司民主讨论通过;5、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立案决定书,拟证明原告摩托车被盗一案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监控录像视频,拟证明原告摩托车被盗的经过。在庭审质证中,对于原告所举证据1、2,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所举证据1、2,、3,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当时入职时并没有认真看劳动合同书和《员工手册》的每一个条款,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所举证据4,原告表示不清楚,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所举证据5、6,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关某系被告某某酒店员工。2012年11月9日上班期间,原告关某将自己的摩托车(2012年8月30日购买,价值11600元)停放在被告某某酒店指定的停车棚。某某酒店安排了专门的管理员对停车棚进行看守,并将停车棚大门上锁。2012年11月11日14时许,原告关某的摩托车被小偷撬锁后盗走。2012年11月12日上午,原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另查明,被告某某酒店和原告关某通过《劳动合同书》和《员工手册》的方式明确约定:酒店为骑车的员工免费提供停车场地,员工须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并自行保管好车辆,如有遗失,应立即报保安部立案调查,但酒店不承担相关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关某虽然是被告某某酒店内部员工,但在本案中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已经就摩托车保管问题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某某酒店和原告关某通过《劳动合同书》和《员工手册》的方式明确约定:酒店为骑车的员工免费提供停车场地,员工须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并自行保管好车辆,如有遗失,应立即报保安部立案调查,但酒店不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在车辆无偿保管期间,被告某某酒店安排了专门的车棚管理员看守,并对停车棚上了锁,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无重大过失。《中华人民某某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对原告关某要求被告某某酒店赔偿摩托车损失费1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关某要求被告常德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摩托车损失1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关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科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附:相关法律条某《中华人民某某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