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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四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大群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大群,王高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四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勾荣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群,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重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高红,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王大群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王大群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原审原告王大群撤回原审起诉。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90元,由王大群负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90元,由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瑞霞审判员  于俊义审判员  张怀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李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