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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谢书花与王林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书花,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谢书花,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5日,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洛门镇文家寺村四组114号,系被害人汪云飞之母。被执行人王林,曾用名王飞,男,生于1981年7月1日,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谢书花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天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王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书花丧葬费16453元的赔偿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决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现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监狱服刑。因被执行人王林既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13年10月16日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全国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中,依照涉民生案件活动文件的相关精神与活动方案要求,于2014年1月2日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6453元,被执行人王林现仍在广东高明监狱服刑,既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书花因其子被伤害致死后,无心农田生产,家境逐年衰落,且随着身体逐年衰老,生活逾加困难。遂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救助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谢书花发放执行救助款15000元,余款申请人谢书花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⑴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天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由被告人王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书花丧葬费16453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陇青代理审判员 :逯周武代理审判员 :赵文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李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