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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民二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王钧与桃江县国辉高头山锰矿有限责任公司、欧阳林、文楚飞、刘洪峰、张春华、郭利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桃江县国辉高头山锰矿有限责任公司,王钧,欧阳林,文楚飞,刘洪峰,张春华,郭利明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二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国辉高头山锰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松木塘镇。法定代表人姜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永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钧。委托代理人张业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新平,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欧阳林。第三人文楚飞。第三人刘洪峰。第三人张春华。委托代理人陈金石,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郭利明。王钧与桃江县国辉高头山锰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头山锰矿)、欧阳林、文楚飞、刘洪峰、张春华、郭利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桃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高头山锰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头山锰矿的委托代理人罗广、文永军、被上诉人王钧的委托代理人张业武、刘新平、第三人张春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石、第三人欧阳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文楚飞、刘洪峰、郭利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学庆代理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