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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郑仁素与郑友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仁素,郑友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郑仁素,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26日,务农,重庆市黔江区人。委托代理人:李行,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郑友和,男,生于1967年3月,土家族,务农,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水田乡龙桥村*组。原告郑仁素诉被告郑友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友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仁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仁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仁素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