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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彭祥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59号罪犯彭祥,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1年4月5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彭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2011年8月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祥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考试成绩良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10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2013年一季度和二季度质量评估均为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彭祥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