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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维田与李宗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田,李宗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730-1号原告李维田。被告李宗立。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维田与被告李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宗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V×××××福克斯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