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王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战锋,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琳,男。委托代理人马惠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经协商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海 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凤(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