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北慈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楚成蒙与曹晓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曹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居某某,某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慈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楚某某。委托代理人:范志多。被告:曹某某。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杨刚。委托代理人:沈琼。被告:居某某。被告:某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赵仲苗。委托代理人:裘杜敏。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楚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居某某、某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吕晓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吕晓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