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成永华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永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71号罪犯成永华,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孟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成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宣判后,2010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成永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成永华于2010年2月15日,在孟州市中原内配机械厂西虢分厂职工宿舍,盗窃电视机、音响等物品,价值1785元。被告人成永华系累犯。罪犯成永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成永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成永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永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员 娜 娜代理 审 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