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攸法民二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王凤娇、邓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王凤娇,邓宏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二初字第3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交通中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陈湘鸿,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建勇,男,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凤娇,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被告邓宏勇,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王凤娇、邓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凤娇、邓宏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曼生代理审判员 康 莎人民陪审员 罗祖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湘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