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志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771号罪犯刘志,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2)杭萧刑初字第7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志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刘志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5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健审判员 林金林审判员 蔡能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