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宁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吴继良与宁海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良,宁海县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宁行初字第3号原告吴继良。委托代理人蒙承斌。委托代理人谢凤展。被告宁海县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张晓桦。原告吴继良诉被告宁海县规划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占用公共通道安装房屋大门行为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继良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继良负担。审 判 长  邬培春审 判 员  秦 沓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士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