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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辰岭与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辰岭,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李辰岭。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位,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田太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庆,系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梦琳,系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辰岭诉被告河南新田城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辰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辰岭负担。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赵丽娟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辛友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