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二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美光地暖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泾县制梁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美光地暖安装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泾县制梁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二初字第00096号原告:秦皇岛美光地暖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雄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泾县制梁场。负责人:徐坚波,该公司经理。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美光地暖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泾县制梁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美光地暖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美光地暖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美光地暖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2元,减半收取4781元,由原告秦皇岛美光地暖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晓明人民陪审员 肖国平人民陪审员 马枝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莉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