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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板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庄会富与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委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会富,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莒板民初字第30号原告:庄会富,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法定代表人:庄会林,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庄会富与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会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庄会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会富诉称,我于1985年3月至2005年任本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村集体欠我2002年至2004年工资6780元及退休工资9990元,合计16770元,并出具欠条两份。我向历届村支部书记索要未果,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共计1677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庄会富系板泉镇新城村村民,于1985年3月至2005年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被告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原告2002年至2004年工资6780元,于2006年8月13日出具加盖板泉镇新城村财务专用章的欠条一份;拖欠退休工资9990元,并于2013年12月1日出具加盖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公章的欠条一份,欠款共计16770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未付。2013年12月30日,原告庄会富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偿还欠款167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工资款16770元,有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条两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负偿还之责任。对原告庄会富要求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仍未偿还欠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庄会富欠款167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由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汲传国审 判 员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李克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