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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于广春诉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春,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40号原告于广春。被告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春与被告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保全费60元,合计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闻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