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普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祥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普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联祥印刷有限公司,卢彦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普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彦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联祥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卢彦蓉,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上诉人深圳市德普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联祥印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卢彦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德普声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德普声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静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