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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民一终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焦金宝与赵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金宝,赵志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一终字第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金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伟委托代理人:徐丽新上诉人焦金宝与被上诉人赵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焦金宝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金宝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金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焦金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焦金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瑞华代理审判员  田 宇代理审判员  裴好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铭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