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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盛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盛实业有限公司,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庭长    副庭长合议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杨进,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冯霞,该××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中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冯军,该××经理。被执行人冯军。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盛实业有限公司、冯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盛实业有限公司、冯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立案。经查,位于武昌区解放路466号泰昌城一期22层a1、a2号房屋、江岸区沿江大道160号武汉时代广场时代豪苑3、4栋4单元50层3室的房屋为被执行人冯军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军名下的位于武昌区解放路466号泰昌城一期22层a1、a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昌2009010180,面积为116.04平方米、昌2009010177,面积为97.93平方米)的所有权;位于江岸区沿江大道160号武汉时代广场时代豪苑3、4栋4单元50层3室(所有权证号为:市2010010089;面积为184.17平方米)的房屋所���权。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许东审判员黄格畅代理审判员王爱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