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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行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行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丽,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委托代理人张少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被执行人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兴保。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13日以被执行人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2年11月占用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新徐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建设物流大棚,并已建成投入使用,实际占地(耕地46.96平方米、未利用地11376.06平方米)面积为11423.02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1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没收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1423.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46.96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2元处以罚款,计1033.12元(壹仟零叁拾叁元壹角贰分整);对其非法占用11376.06平方米集体未利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170640.90元(壹拾柒万零陆佰肆拾元玖角整);二项罚款共计171674.00元(壹拾柒万壹仟陆佰柒拾肆元整)。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1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6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3)第152号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171674.00元,但其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移交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1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仅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即履行了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1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义务,对第一项义务既不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1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没收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1423.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没收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1423.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极峰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