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杨磊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730号罪犯杨磊,男,1986年11月3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日以(2007)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院二审,以(2007)皖刑终字第0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院于2009年9月2011年9月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杨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磊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