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清云与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云,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依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刘青云,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玉梅,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3)依民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青云于2014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梅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3)依民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艳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