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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4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张介兵、徐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张介兵,徐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4397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南路228号世茂蝶湖湾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8127605-X。代表人吴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介兵。被告徐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张介兵、徐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