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刑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雷某某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自刑执字第94号罪犯雷某某,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雷某某1984年因流氓罪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以(2011)雁江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4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雷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4年2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华审判员 黄建儒审判员 郭庆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莉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