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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生巧与兰爱爱、李老三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巧,兰爱爱,李老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生巧,女,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兰爱爱,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天水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老三,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文盲,农民,现在甘谷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张生巧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天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确定的由被告人兰爱爱、李老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生巧被害人丧葬费1645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039.20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2000元,以上合计54492.2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兰爱爱现在天水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老三现在甘谷监狱服刑,且二被执行人既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13年4月17日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全国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清理活动中,依照涉民生案件活动文件的相关精神与活动方案要求,于2014年1月2日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4492.2元,二被执行人现仍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生巧因生活困难。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救助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申请执行人张生巧发放执行救助款20000元,余额申请人放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天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由被告人兰爱爱、李老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生巧被害人丧葬费1645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039.20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2000元,以上合计54492.2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陇青审 判 员 :李德林代理审判员 :赵文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李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