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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南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马双民与黄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双民,黄会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马双民,男,生于1971年10月9日,汉族,农民。被告黄会民,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原告马双民与被告黄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双民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双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谢敏玲负担。审判员  贺焕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