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南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马双民与黄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双民,黄会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马双民,男,生于1971年10月9日,汉族,农民。被告黄会民,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原告马双民与被告黄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双民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双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谢敏玲负担。审判员 贺焕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