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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王某某,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红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宝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