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培兴与被告付海军、睢县河堤乡罗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兴,付海军,睢县河堤乡罗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马培兴,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睢县河堤乡马吾楼村。被告:付海军,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河堤乡罗庄村。被告:睢县河堤乡罗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洪生,职务:村委主任。原告马培兴因与被告付海军、睢县河堤乡罗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