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4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贾鸿雁与卓强、满莹、郑春霞、付传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鸿雁,卓强,满莹,郑春霞,付传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4177号原告贾鸿雁,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卓强,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满莹,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郑春霞,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付传洪,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贾鸿雁与被告卓强、满莹、郑春霞、付传洪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贾鸿雁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鸿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鸿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鸿雁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苏晶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