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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汉文与被执行人王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文,王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陈汉文,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清秀,女,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清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清秀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汉文人民币23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75元,执行费2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清秀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23626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 俊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