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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26号原告: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900000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900000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汉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