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玉全与刘玉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全,刘玉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635号原告刘玉全,男,46岁。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宝,男,49岁。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全与被告刘玉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刘玉全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全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英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