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孙某某、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董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陈某某,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孙某某,女,1977年2月2日出生。被告孙某某,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被告董某某,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孙某某、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