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林红梅、晋君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红梅,晋君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林红梅,女,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晋君清,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孙晋东,男,199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佳琳,女,201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锡宝,男,192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荣溱,女,193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晋君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应继承的孙玉红名下的位于开发区弦歌大道468号华强城1.2期8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一套(房屋面积126.5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