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英诺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英诺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69号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德国、李见勇,均系公司员工。被告浙江英诺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徐建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英诺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元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告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英诺珐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云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