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李巧力与金樟远、李荷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樟远,李巧力,李荷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樟远。委托代理人徐承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巧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荷华。上诉人金樟远因与被上诉人李巧力、李荷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樟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樟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