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长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刘文锋诉袁世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锋,袁世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长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刘文锋,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袁世春,男,1964年10月16日,汉族,中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锋诉被告袁世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锋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锋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刘文锋承担。审判员 常 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