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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少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少���初字第1号原告王某甲,女,200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某乙,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