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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三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玉美与王春敏、左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美,王春敏,左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三初字第99号原告李玉美。被告王春敏。被告左新。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美诉被告王春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丁延友自愿提供鲁G×××××号重型牵引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郄本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