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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童玉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229号罪犯童玉聪,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叙永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玉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童玉聪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童玉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1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童玉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玉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加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