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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张显定与曾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定,曾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张显定,男,1946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曾贤玉,女,1951年8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定诉被告曾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贤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张显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芳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