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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方与徐艳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徐艳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翁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陈方,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徐艳平,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陈方与被告徐艳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速给付饭费3143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利国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自2007年至2009年累计赊欠原告饭费3143元,被告分别为原告出具了饭费欠据54枚,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搪塞,至今未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艳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方饭费31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