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18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蔡耀忠与太仓市月秀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耀忠,太仓市月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1885-1号申请执行人蔡耀忠,男,汉族,1959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太仓市月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蔡耀忠与太仓市月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太商初字第0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太仓市月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给付蔡耀忠钢材款16231.9元;并直接支付蔡耀忠预交的诉讼费用103元。因太仓市月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蔡耀忠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执行已发还申请执行人62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太商初字第0328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陆玲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