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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付举与赵振京与周始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始怡,王付举,赵振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周始怡。被执行人王付举。被执行人赵振京。申请执行人周始怡与被执行人王付举、赵振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交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付举、赵振京的存款7840元至本院账户内,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