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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顺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岳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向原告岳某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岳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欢欢 微信公众号“”